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2022〕152号
当事人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天红蔬菜批发经营部
经营者:赵燕涛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金三角批发市场C区1排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RQ3K32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0月28日,本局委托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天津市百兴医药批发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0月28日采购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11月22日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120111115632073)和《检验报告》(NO: DC22120111115632073),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mg/kg,实测值:1.31mg/kg,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本局调查,天津市百兴医药批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检的芹菜是其于2022年10月28日从天津市西青区天红蔬菜批发经营部(即当事人)采购。
2023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2022年10月28日向天津市百兴医药批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芹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23年1月1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自述2022年10月28日销售给天津市百兴医药批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涉案芹菜,是当事人当日从辛口镇当城市场的农户手中购进的,一共采购了20斤,采购价格是1.5元/斤。上述芹菜当事人以1.7元/斤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经营资质、购进票据、涉案批次芹菜的检验报告或产地证明。
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34元,违法所得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NO: DC22120111115632073)及抽样单,证明涉案批次芹菜抽检情况;
3.本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百兴医药批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情况;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知、召回情况说明、原因排查和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6.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涉案文本。
2023年2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1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采购涉案芹菜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不良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批次芹菜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当事人用于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工具、设备不是专门用于违法销售行为,因此不予没收其工具、设备,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元。
综上,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2/ 2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