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悠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非药品和医疗器械喷雾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4-27 10:31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悠 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非药品和医疗器械喷雾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天津悠 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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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向英






津青市监稳处罚〔2023〕11号





在互联网非药品和医疗器械喷雾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




处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第一款第二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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