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2023〕15号
当事人:天津市猪猪徕宝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70H9G8X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假日风景花园19-108
法定代表人:朱競
2023年2月16日,本局接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120111002023021605220605),举报人反映其2023年2月13日在拼多多商城(猪猪徕宝美容个护专营店)购买的产品“EVM寡肽紧致赋弹精华面霜体验装小样8g”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厂家地址,执行标准,商家销售违规、伪劣化妆品,并提供了购买产品“EVM寡肽紧致赋弹精华面霜体验装小样8g”的订单截图、收货后拍摄的包裹和产品照片。根据产品照片,“EVM寡肽紧致赋弹精华面霜体验装小样8g” 只有品名、净含量、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批号、限用日期信息,无受托方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信息。
2023年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假日风景花园19-108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查见举报单中涉及化妆品“EVM寡肽紧致赋弹精华面霜体验装小样8g”。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競现场确认销售过举报单中涉及化妆品“EVM寡肽紧致赋弹精华面霜体验装小样8g”,本局2023年2月27日予以立案。
2023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競进行询问并查看了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11瓶“EVM寡肽紧致赋弹精华面霜体验装小样8g”予以扣押。
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向供货方宁波萧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移送函》(津青市监执二案移〔2023〕15号)《协助调查函》(津青市监执二协查〔2023〕15号),将宁波萧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线索移送其处理,并请其协助调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023年4月4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确认了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宁波萧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生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真实有效。
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从宁波萧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化妆品“EVM寡肽紧致赋弹精华面霜体验装小样8g”24瓶(存于供货商处由其代发),另在1月31日采购前供货商向其邮寄了2瓶作为展示样品。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网店销售了15瓶,销售额157元,剩余11瓶供货商邮寄给当事人后被执法人员扣押(扣押到期解封后当事人自愿上缴本局处理)。涉案化妆品“EVM寡肽紧致赋弹精华面霜体验装小样8g”外包装上只有品名、净含量、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批号、限用日期信息,无受托方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信息。
本案货值金额305.5元,违法所得1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朱競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3.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120111002023021605220605)及举报人提供的购买涉案化妆品的订单截图、收货后拍摄的包裹和产品照片、当事人拼多多店铺(猪猪徕宝美容个护专营店)主体信息网页截图及涉案产品销售网页截图,证明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4.对朱競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化妆品的购进、销售情况;
5.朱競提供的供货商宁波萧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品注册人上海萧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委托生产企业上海萧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涉案化妆品检验报告、涉案化妆品备案信息、验收台账、《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宁波萧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化妆品有关情况的复函》及附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销售价格及销售统计网页截图,证明涉案化妆品的标价、违法经营额。
2023年5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2023〕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无受托方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信息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采购记录和供货商信息,说明进货来源,提供销售记录,说明销售情况,且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下架涉案化妆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11瓶“EVM寡肽紧致赋弹精华面霜体验装小样8g”;
2.没收违法所得157元;
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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