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静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4-07 09:40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郝静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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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静

津青市监执三处罚字〔2023〕12号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警告;罚没款;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