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2023〕40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锦绣水果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WDDA60
经营场所:天津市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院内A2-238号
经营者:延洪卫
身份证号:
2023年5月12日,本局接天津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120000002023051101670241),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向其销售榴莲时缺斤短两。
2023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使用当事人在用的水立方牌TCS-60型电子台秤(生产编号:Z120724)称重榴莲,按单价1键显示3.77kg,按单价2键显示3.95kg,按单价3键显示4.13kg,按单价4键显示4.3kg,该电子称带有作弊功能,执法人员依据《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电子台秤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天津市西青区计量检定所进行检验。天津市西青区计量检定所2023年5月25日当日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30022),检定结果为:在称体上放置一称重物品后,通过显示系统表盘上按键转换示值会随之改变:按“单价1”键显示3.77kg,按“单价2”键显示3.95kg,按“单价3”键显示4.12kg,按“单价4”键显示4.3kg。计量的安全性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的规定,判定该称不合格。本局2023年5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延洪卫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无法提供销售台账。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举报人,举报人现已无法提供其从当事人处购买的榴莲以及购买榴莲票据。
当事人自述涉案水立方牌TCS-60型电子台秤(生产编号:Z120724)是一个经营水果的小贩拿来抵账的,刚开始使用,当事人现已无法联系到该小贩。涉案电子台秤经天津市西青区计量检定所检定,计量的安全性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的规定,判定该称不合格。当事人承认使用该计量器具进行经营水果的行为,但不承认使用作弊功能。上述行为满足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当事人无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使用的电子台秤的情况;
3.对经营者延洪卫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电子台秤的情况;
4.《检验委托书》(津青市监计检鉴委〔2023〕5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30022),证明涉案电子台秤计量的安全性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的规定;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青市监计强制〔2023〕5号)《财物清单》(津青市监计物〔2023〕5号)及送达回证、《检验结果告知书》(津青市监计检鉴结〔2023〕5号)及送达回证。
2023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2023〕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安全性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台秤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对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水立方牌TCS-60型电子台秤(生产编号:Z120724)1台;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5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