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许记瓦草房咕咚餐饮服务店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案
来源:西青市场局 发布日期:2023-09-15 10:3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202353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许记瓦草房咕咚餐饮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8210WL44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云锦世家商业街85

经营者:许启勇

身份证号码:

202375日,本局接举报,举报人反映“沈家洪城老火锅(中北店)”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的短视频中有团购链接可以购买本店的团购,且广告不具备可识别性,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明确识别。经本局执法人员查询,名称为“沈家洪城老火锅(中北店)”的抖音账号(抖音号:1357913579dan)已进行企业认证,该账号上传的商家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许记瓦草房咕咚餐饮服务店(即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20111MA8210WL44,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3201040007604,但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中没有当事人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202377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该地点挂有“沈家洪城老火锅(中北店)”字样牌匾,正在营业中,经营场所内公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者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紫阳路沈家洪城火锅加盟店。

执法人员现场登录抖音APP,查看抖音账号“沈家洪城老火锅(中北店)”(抖音号:1357913579dan短视频作品,内容涉及宣传就餐环境、菜品及团购套餐,与该地点经营情况相符,抖音账号里的短视频作品附有团购链接,团购券可在该地点核销使用,上述视频中无显著“广告”字样或可识别为广告的提示性内容。

20237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许启勇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于2023714日对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紫阳路沈家洪城火锅加盟店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佟文琴进行了询问调查。本局2023724日予以立案调查。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云锦世家商业街85实际经营者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紫阳路沈家洪城火锅加盟店(佟文琴),许启勇为该店经理。佟文琴长期不在天津,为了便于店内各项业务的办理,佟文琴与许启勇商议以许启勇为经营者办理名为天津市西青区许记瓦草房咕咚餐饮服务店的营业执照,将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紫阳路沈家洪城火锅加盟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再用天津市西青区许记瓦草房咕咚餐饮服务店的营业执照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便于抖音团购券核销,许启勇与佟文琴商议以他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许启勇于202212月向代办人(昵称:抖音同城企业号@张晓静,微信号:imzhangjing)提供了其身份证和天津市西青区许记瓦草房咕咚餐饮服务店的营业执照后,代办人上传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帮其完成了企业认证。完成企业认证后,当事人于20233月开始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短视频作品,内容涉及宣传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紫阳路沈家洪城火锅加盟店菜品和服务并附加团购链接,但在短视频作品里无显著“广告”字样或可识别为广告的提示性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删除抖音账号内全部视频,取消企业认证(删除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撤销全部团购链接。因当事人通过其抖音账号销售的团购券是由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紫阳路沈家洪城火锅加盟店(佟文琴)提供对应的餐饮服务,团购券核销后的收入用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紫阳路沈家洪城火锅加盟店日常经营,故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于2023718日向“抖音”短视频平台经营者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核实代办人(昵称:抖音同城企业号@张晓静,微信号:imzhangjing)身份信息以及“沈家洪城老火锅(中北店)”(抖音号:1357913579dan)中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时间,上传设备ID及上传网络IP地址,并于2023811日向微信软件经营者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核实代办人(昵称:抖音同城企业号@张晓静,微信号:imzhangjing)实名认证信息。至本案调查终结,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均未回函。因代办人(昵称:抖音同城企业号@张晓静,微信号:imzhangjing)身份信息无法确定,其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线索无法移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查询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抖音账号中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伪造的;

4.对许启勇的两次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与代办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情况;

5.对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紫阳路沈家洪城火锅加盟店经营者佟文琴的询问笔录,佟文琴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其关系以及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

6.当事人抖音平台交易数据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抖音平台团购券核销情况;

7.当事人抖音账号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

8.协助调查函(津青市监执二协查〔20235353-2号)证明协查情况

20237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2023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完成“抖音”平台企业认证,并在“抖音”平台销售餐饮团购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在抖音账号“沈家洪城老火锅(中北店)” 发布的涉及宣传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紫阳路沈家洪城火锅加盟店菜品和服务并附加团购链接的短视频作品,应属互联网广告。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互联网广告视频中未按规定标明消费者可识别为广告的提示性内容,也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自行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完成“抖音”平台企业认证,并在“抖音”平台销售餐饮团购券,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团购券核销记录、与“抖音”平台企业认证代办人微信聊天记录,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涉嫌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互联网广告的行为,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完成“抖音”平台企业认证,并在“抖音”平台销售餐饮团购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因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手机不只用于核销餐饮团购券,故不予没收,且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9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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