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09 10:09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

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孙红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件



孙红雨











津青市监稳罚字〔2023〕54号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1、没收违法生产食品的案板、菜刀、不锈钢盆;2、没收违法所得914元人民币;3、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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