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轻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轻处〔2023〕103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周氏按摩理疗店
经营者:周立光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曹庄欣苑32号楼2门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824XT26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日期:2023年4月3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曹庄欣苑32号楼2门103室
2023年11月13日,本局接举报,发映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曹庄欣苑32-2-103房的康骨堂没有相关资质宣传使用治病和药物等词语,出售假药。2023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当事人是提供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按摩理疗店。当事人提供养生保健服务使用的康骨堂通络筋骨粉、康骨堂通络化瘀液和康骨堂舒筋贴。经执法人员查看产品外包装,上述产品为外用保健用品,适用于腰肌劳损、骨关节损伤、软组织损伤等引起的疼痛,具有活血化瘀、通络止痛促进康复的保健功效。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宣传的“康骨堂”广告宣传单和灯箱,其上有“中药热敷”、“透皮入药,直达病灶”、“精准除疾”,“祖传中药秘方 康复各种骨病”、“百年传承,中药外用”、“根据临床经验,诸多疑难杂症、调理效果也很好!晚上睡觉腿总抽筋,便秘、鼻炎。男科问题、尿频尿急。妇科问题:月经不调、漏尿、痛经、子宫腺肌症(痛到呕吐)、乳腺增生。”的宣传内容,与当事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并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及广告宣传单和灯箱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2023年11月1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用于宣传的剩余的8000张广告宣传单进行扣押,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经审批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是提供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按摩理疗店。当事人称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只是使用康骨堂通络筋骨粉、康骨堂通络化瘀液和康骨堂舒筋贴向顾客提供养生保健服务。上述产品属于经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保健用品,适用于腰肌劳损、骨关节损伤、软组织损伤等引起的疼痛,具有活血化瘀、通络止痛促进康复的保健功效。当事人用于宣传的“康骨堂”广告宣传单和灯箱上有“中药热敷”、“透皮入药,直达病灶”、“精准除疾”,“祖传中药秘方 康复各种骨病”、“百年传承,中药外用”、“根据临床经验,诸多疑难杂症、调理效果也很好!晚上睡觉腿总抽筋,便秘、鼻炎。男科问题、尿频尿急。妇科问题:月经不调、漏尿、痛经、子宫腺肌症(痛到呕吐)、乳腺增生。”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涉及广告宣传单和灯箱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用于宣传广告宣传单和灯箱的内容都是当事人设计定稿后找人制作。 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印刷涉案广告宣传单共计20000页,单价0.025元/页,共计500元。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制作涉案灯箱一个,费用共计380元。
综上,当事人的广告费用共计880元,因无法确定哪些顾客是因为看到当事人的广告宣传后进行消费的,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已积极主动将违法灯箱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证明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本局执法人员查询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贵州省保健用品卫生行政许可目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产品属于保健用品;
5.2023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和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广告宣传页和灯箱制作票据,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情况;
7.《广告费永计算表》,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情况;
8.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的广告宣传页和灯箱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和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的情况;
9.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提供养生保健服务使用的康骨堂通络筋骨粉和康骨堂舒筋贴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产品属于保健用品;
10.当事人提供养生保健服务使用的康骨堂通络筋骨粉、康骨堂通络化瘀液和康骨堂舒筋贴的供应商烟台康骨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检验报告和《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索证索票情况;
11.2023年11月22日,当事人提供其整改后的灯箱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2023〕103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广告宣传“中药热敷”、“透皮入药,直达病灶”、“精准除疾”,“祖传中药秘方 康复各种骨病”、“百年传承,中药外用”、“根据临床经验,诸多疑难杂症、调理效果也很好!晚上睡觉腿总抽筋,便秘、鼻炎。男科问题、尿频尿急。妇科问题:月经不调、漏尿、痛经、子宫腺肌症(痛到呕吐)、乳腺增生。”的内容,而当事人是提供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按摩理疗店。当事人提供养生保健服务使用的康骨堂通络筋骨粉、康骨堂通络化瘀液和康骨堂舒筋贴,属于经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保健用品,适用于腰肌劳损、骨关节损伤、软组织损伤等引起的疼痛,具有活血化瘀、通络止痛促进康复的保健功效。当事人的广告宣传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且无法提供涉及广告宣传单和灯箱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涉及医疗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不同条款,存在竞合,应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违反发布虚假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事实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款,“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和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不予没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850元)三倍2550元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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