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三个先生餐饮店利用“好评返现”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1-12 15:1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杨处罚2023125

人:天津市西青区三个先生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79ELUXR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尊美街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任雪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0************321

20231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在操作间内发现“好评返现”卡88张(微信号:yjr15522055757全五星15字以上美评+晒图3张,截图发给微信客服领取2元红包),现场打开已打包好的外卖订单,发现其中也放有“好评返现”卡1张。

当事人利用“好评返现”活动,增加店铺的好评率,以此提高店铺排名及商品销量,通过有意无意的暗示,诱导各类消费者朝着给该经营者商品好评的方向前行,提高了其所可能获得的好评的概率,从而在平台的评价系统中获取高于他人的评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1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二:2023126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份,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和委托情况

证据2023126日,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现场照片三张共两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2023126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利用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事实

证据2023126日,当事人提供订单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202312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罚告〔2023125),当事人当场签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利用“好评返现”活动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足,并能够在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并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1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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