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杨处罚〔2023〕103号
当事人:天津中一脑力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CWM27X8T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宝华街26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汤美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宣传单上宣传“快速提升孩子的专注力,记忆力,逻辑思维能力,情绪管理能力,身体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学习吸收效率,学习主动性”,“重塑脑神经,激发专注力”等内容。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地宣传所售商品,委托他人设计印刷宣传单,在其宣传单上宣传“快速提升孩子的专注力,记忆力,逻辑思维能力,情绪管理能力,身体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学习吸收效率,学习主动性”,“重塑脑神经,激发专注力”等内容,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广告费用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二: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和委托情况;
证据三:2023年11月14日,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宣传单复印件两张,共两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四:2023年11月14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提供广告费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杨罚告〔2023〕103号),当事人当场签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足,并能够在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并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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