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商贸街宝岛眼镜连锁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活动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1-12 10:1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杨处罚2023118

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商贸街宝岛眼镜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5RLB9X6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商贸街C-1-4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圣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3112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海昌晰澈软性亲水接触镜老包装25盒,海昌晰澈软性亲水接触镜新包装27盒,海昌Happy Go软性亲水接触镜22盒,海俪恩奇力少女软性亲水接触镜月抛64盒,海俪恩奇力少女软性亲水接触镜半年抛85盒,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10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于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自述未留存进货票证,无销售记录,海昌晰澈软性亲水接触镜老包装进货25盒,进货价19/盒,售价30/盒;海昌晰澈软性亲水接触镜新包装进货27盒,进货价19/盒,售价30/盒;海昌Happy Go软性亲水接触镜进货22盒,进货价28/盒,售价35/盒;海俪恩奇力少女软性亲水接触镜月抛进货64盒,进货价25/盒,售价30/盒;海俪恩奇力少女软性亲水接触镜半年抛进货85盒,进货价25/盒,售价30/盒;上述商品未售出。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进货15瓶,进货价11/瓶,售价15/瓶,售出5瓶。货值金额为6950元,违法所得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11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服务的事实;

证据二:2023112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

证据20231121日,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现场照片十六张共八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服务的事实;

证据20231121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服务的事实

证据20231121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证和销售记录情况

证据20231121日,当事人提供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情况说明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202312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罚告〔2023118),当事人当场签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足,并能够在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并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罚款10000
  2. 没收违法所得75元;
  3. 没收海昌晰澈软性亲水接触镜老包装25盒,海昌晰澈软性亲水接触镜新包装27盒,海昌Happy Go软性亲水接触镜22盒,海俪恩奇力少女软性亲水接触镜月抛64盒,海俪恩奇力少女软性亲水接触镜半年抛85盒,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10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1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