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兴快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北分公司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来源:西青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5-21 16:3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减处〔202426

当事人:天津新兴快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81XEG10E

住所(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22-1号增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马雨萌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3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展厅内深蓝SL03 530Max车型车辆旁边有两块展板,其一展板上内容为深蓝SL03 530Max车型与某河E8 550km Max车型的对比,含有“对比车型 深蓝SL03 530Max”“某河E8 550km Max”,在比颜值大项设计水平一栏,深蓝SL03 530Max“德国红点设计大奖”,某河E8 550km Max“前脸似UNI-V设计”。灯组一栏,深蓝SL03 530Max“全车顶流车灯组合” 某河E8 550km Max “普通造型,加价选装发光格栅”“购买理由:买SL03 530Max帮您省2.6万元+高颜值(德国红点设计大奖)+优质三电(世界十佳电驱+宁德时代电池)”等字样。另一展板为深蓝SL03 530Max车型与某豹冠军版 550精英型车型的对比,含有“对比车型 深蓝SL03 530Max”“某豹冠军版 550精英型”,在比颜值大项设计水平一栏深蓝SL03 530Max“德国红点设计大奖” 某豹冠军版 550精英型车型“缺乏轿跑设计感”,在比驾趣大项芯片一栏,深蓝SL03 530Max“高通8155” 某豹冠军版 550精英型车型“高通上一代690芯片,算力落后” “购买理由:买SL03 530Max帮您省2.4万元+高颜值(德国红点设计大奖+无框车门+掀背门)+超爽驾趣(8155芯片+向日葵屏+R19轮毂+豪华怀挡+座椅通风加热+6.9秒领先动力)”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44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根据深蓝SL03 530Max生产企业(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三月份展厅物料布置方案制作了宣传展示牌,并将展示牌摆放在销售大厅进行展示。展示牌内容只对深蓝SL03 530Max汽车有利的部位配置和性能进行了对比,没有完全展示被对比的某河E8 550km Max、某豹冠军版 550精英型汽车有利指标。据当事人所述,某河E8 550km Max汽车是银河E8 550km Max汽车,某豹冠军版 550精英型汽车为海豹冠军版 550精英型汽车。深蓝SL03 530Max为中型车,2024年生产上市。银河E8 550km Max为中大型汽车,2024年生产上市,两者不在同一层级,对比处于不平等状态。海豹冠军版 550精英型为2023年生产上市,目前已停售,作为2023年生产上市车型,两者对比处于不平等状态。同时,在对比中加入“缺乏轿跑设计感”、 “高通上一代690芯片,算力落后”等字样。展示牌中通过对比得出“购买理由:买SL03 530Max帮您省2.6万元+高颜值(德国红点设计大奖)+优质三电(世界十佳电驱+宁德时代电池)”和“购买理由:买SL03 530Max帮您省2.4万元+高颜值(德国红点设计大奖+无框车门+掀背门)+超爽驾趣(8155芯片+向日葵屏+R19轮毂+豪华怀挡+座椅通风加热+6.9秒领先动力)”等结论。当事人通过此种比较的形式,意在利用比较,更容易的让消费者对当事人宣传的车型形成不客观的判断和理解,从而得出对当事人在售车型对比竞品车型存在明显优势的有利结果,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进行整改,撤掉展厅内的涉案展板。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2023318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情况;

4. 当事人提供的深蓝SL03 530Max生产企业(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三月份展厅物料布置方案,证明涉案展牌内容来源

5. 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展牌照片,证明当事人展牌布置情况。

20245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 [2024]26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第二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 月2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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