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减处〔2024〕24号
当事人:天津博信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P9G20M
住所(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马任辉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展厅内魏牌高山车型旁边有一展板,展牌上有魏牌高山-四驱旗舰版与腾*D9-1040尊贵型权益和配置对比图。据当事人所述,腾*D9-1040尊贵型就是腾势D9-1040尊贵型,该车型目前处于停产在售阶段。当事人通过文字对两者权益进行对比,在魏牌高山-四驱旗舰版一栏中列举了五项权益,在腾势D9-1040尊贵型中列举了两项权益。展示牌内容含有“成交价格+产品差异对比,一张图告诉你该怎么选”“魏牌高山-四驱旗舰版”“腾*D9-1040尊贵型” “配置(比D9多)”等字样。在配置栏中,多项对比两种车型配置,通过对比得出 “魏牌高山VS腾*D9价值超67400元”的结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4月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上述展牌是当事人在网上找的数据,自己设计后交给广告公司制作。腾势D9-1040尊贵型为2022年生产上市车型,魏牌高山-四驱旗舰版为2024年生产上市车型,作为两款不同年代车型,两者对比处于不平等状态。当事人将两款车作对比并凸显魏牌高山-四驱旗舰版在众多方面的优势,使得魏牌高山-四驱旗舰版获得了有利的比较结果,误导消费者对车辆实际的判断。在权益栏对比中,魏牌高山-四驱旗舰版列举五项消费权益,腾势D9-1040尊贵型列举两项消费权益,当事人无法提供腾势D9-1040尊贵型权益信息的具体来源。展示牌内容对魏牌高山-四驱旗舰版汽车与腾势D9-1040尊贵型部分配置进行了对比,没有完全展示被对比的腾势D9-1040尊贵型汽车有利指标。当事人通过此种比较的形式,意在利用比较,更容易的让消费者对当事人宣传的车型形成不客观的判断和理解,从而得出对当事人在售车型对比竞品车型存在明显优势的有利结果,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进行整改,撤掉展厅内的涉案展板。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2023年3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情况;
4. 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展牌照片,证明当事人展牌布置情况。
2024年5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 [2024]24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第二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 月2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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