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永通电动车经营店(朱长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6-19 09:35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西青区永通电动车经营店(朱长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案

天津市西青区永通电动车经营店

——

92120111MA827WLW4P

朱长为

津青市监执三处罚〔2024〕35号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电动自行车)

罚没款;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