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张处罚〔2025〕50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瑞欣家园38-3-301
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西青区张家窝镇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张家窝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骨灰堂进行检查,在骨灰堂门口,现场查见崔东旺正在售卖殡葬用品,其中纸元宝76包,纸金条7袋,纸钱419捆。
经西青区民政局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经调查,纸元宝售出4包,销售额为12元;纸金条售出13袋,销售额为39元;纸钱售出1捆,销售额为4元。当事人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销售额共55元,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货值金额按销售价计算共计198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3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已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崔东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3月25日,被当事人崔东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五:2025年3月25日,我局向西青区民政局申请的协助调查函和2025年3月25日西青区民政局的复函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张罚告〔2025〕5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纸钱和冥币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要件。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情形。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76包纸元宝,7袋纸金条,419捆纸钱;
2.罚款人民币16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管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包括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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