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集团登记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按照《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85号)文件规定集团登记条件放宽为:
凡申请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 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申请组建科技型、先进制造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国际航运、文化、旅游等企业集团,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四、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阅。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 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 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集团变更登记
1.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2.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 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 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3. 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 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4.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 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 与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5.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 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 《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三)集团注销登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八、法定办结时限
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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