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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登记办理指南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6 16:40

 

集团登记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集团登记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按照《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85号)文件规定集团登记条件放宽为:  

    凡申请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  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申请组建科技型、先进制造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国际航运、文化、旅游等企业集团,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四、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阅。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 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 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集团变更登记

1.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2.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 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 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3. 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 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4.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 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 与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5.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 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 《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三)集团注销登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八、法定办结时限

1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