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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指南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6 16:41

 
 

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1991年5月6日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阅。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