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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2-04 03:15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区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充装单位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各单位检查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二、检查范围

滨海新区范围内全部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含2020年取证、换证单位)。

三、组织形式

新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统筹组织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工作指导。

对原塘沽、汉沽、大港区域内充装单位检查时,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检查组”),检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机关)人员、特监监察组人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共同组成。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检查组至少由2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加。具体时间自行确定。

四、检查内容及方法

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含修改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要求,结合《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附件1)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附件2)所列检查内容及检查方法开展此次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结论是否合格,将直接影响充装许可证换证工作。各充装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结合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特种设备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工作要求,积极准备,做好迎检工作。

(二)自查自纠,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各充装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对照检查内容的要求,彻底排查问题隐患;要制定问题隐患清单、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和整改要求,确保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各充装单位要重点对《许可规则》与已废止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中变化之处进行比对自查,对不符合要求之处及时进行整改。

(三)总结归纳,规范报送工作材料。各充装单位要全面总结本单位本年度充装工作有关情况,形成《充装单位年度综合工作报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3),在检查组现场检查时上报(书面和电子版各一份);气瓶充装单位(车载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要全面梳理本单位自有(含托管)气瓶相关信息,形成《年度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详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在检查组现场检查时上报(书面和电子版各一份)。

(四)落实责任,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开展检查时,各充装单位需向检查组递交《气体充装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书》(附件4),落实充装单位主体责任。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隐患,各充装单位要在2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检查组进行反馈。根据各单位整改情况,检查组有针对性地开展复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充装单位,到期换证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五)注重实效,客观真实报送数据。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要将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列入重点工作,与特种设备安全百日攻坚行动相结合,细化责任措施,确保工作成效;检查工作结束后将相关材料归纳存档,并于2021年1月5日前将气瓶充装单位2020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2020年度监督检查情况两份总结报送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邮箱:scjtjs@tjbh.gov.cn)。

附件:1.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

      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

      3.充装单位年度综合工作报告

       4.气体充装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书


                                 

                           2020年11月24日

(联系人:区市场监管局 吴英君;联系电话:6530601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