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潘罚〔2020〕10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顺鹏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6FLLF88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村七里世家底商X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芸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村七里世家底商X32
2020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顺鹏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面馆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我局于2020年5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天津市宁河区顺鹏面馆由于工作人员少,管理不规范,现场检查时该店该店正在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属于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清洗消毒餐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负责人曹芸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2.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3.对曹芸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具体情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 月2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一份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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