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查看更多]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3.3.1规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属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能,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审查申报。[查看更多]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查看更多]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查看更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查看更多]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查看更多]
可以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服务平台(http://spxk.scjg.tj.gov.cn/)页面右上角的公众查询功能,分别进行查询。[查看更多]
申请人可以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在线服务”-“在线办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http://spxk.scjg.tj.gov.cn/),使用法人账号登录后进行网上申请,或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线下窗口具体咨询办...[查看更多]
经营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主体因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天...[查看更多]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查看更多]
1.通过电脑端访问以下网站(任选其一)进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网址:http://tj.gsxt.gov.cn)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http://credit.scjg.tj.gov.cn)2.经营主体可通过【企...[查看更多]
在我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查看更多]
进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服务平台(http://spxk.scjg.tj.gov.cn/login/loginAction!login.dhtml),使用法人账号登录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查看更多]
可以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服务平台(http://spxk.scjg.tj.gov.cn/)页面右上角的公众查询功能进行查询。[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