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申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经营主体,其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确认,适用本办法。[查看更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和网络餐...[查看更多]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查看更多]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3.3.1规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属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能,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审查申报。[查看更多]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查看更多]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