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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否保留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布日期:2024-11-14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按照《天津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若干措施》第3条 支持延续经营主体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由申请人承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自主选择使用;可以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将个体工商户档案一并归入转型后的企业登记档案,保持经营主体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