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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宣传】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指南
来源:市药监局 发布日期:2026-02-03 09:10

   为落实好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现印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指南》。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信用信息修复指南

一、【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的定义】本指南所称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是指对法公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在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且满足最短公示期后提出申请,或者在公示期届满时,由具体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最短公示期的界定】

(一)轻微违法失信信息的公示期:

1.仅受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无需申请信用修复。

2.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停止公示,无需申请信用修复。

较低数额罚款,是指同时满足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

药品领域除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外的行政处罚信息均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如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属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最短公示期以行政处罚限制期限为准。

如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属于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示期满三年停止公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三、【信用修复的条件】最短公示期届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当事人应当向我局具体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申请表;

2.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承诺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

4.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经批准后,由具体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出具并送达《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有关申请完成信用修复。

五、【其他事项】本指南未作说明的其他事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药品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申请表.docx

附件2: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