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启动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改革工作。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药品流通监管实际情况,经充分研讨后,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药监规〔2022〕2号),对本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调整,变更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条件。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
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原则上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办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在超市等商业场所内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
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增设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二)申请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申请人,到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市场监管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应规范准入审核,在办理现有企业许可变更时,在保证药品质量的情况下,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停止营业。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应督促辖区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药品零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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