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2153N/2023-0002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药监规〔2022〕2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有关

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监管办市药化审查验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对本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调整如下:

一、变更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条件

(一)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

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原则上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办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在超市等商业场所内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

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增设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津药监规〔20203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二)申请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申请人,到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市场监管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以上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作要求

(一)市场监管局应依据本通知要求,规范准入审核,主动做好服务,在办理现有企业许可变更时,在保证药品质量的情况下可不停止营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二)市场监管局应督促辖区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三)市场监管局应履行监管责任,加强药品零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市药监局反馈。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3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