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15 13:16

由市药监局执行的3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26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5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

废止的5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因到期自然失效,执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外省市医疗器械企业产品迁入我市相关审批工作的通知》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已上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在津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药监规〔2023〕4号)废止;《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因上级法规、文件修订废止,相关工作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监局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关于颁布实施<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的公告》由实施《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有关文件替代,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因本文件发布自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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