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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 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3-04 09:00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

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5月1日起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实施有效期3年,即将届满。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对该《办法》实施情况评估

一、背景情况

按照20209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的工作部署,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成立改革工作专班,集中力量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办法》,并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2年5月1日起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实施

二、《办法》主要改革举措

赋予经营主体更多登记自主权。

区分确认登记与行政许可准予登记性质的根本不同办法经营主体自行决定的人员任免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注册资本认缴数额、出资时间等内容全部改为自行公示事项。经营主体按照确认登记程序、规则提交申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即视为登记并进行公示,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

(二)减少申请材料,优化登记服务方式

一是大幅精简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材料。出台经营主体确认登记制相关文书材料规范,对各类经营主体的登记申请材料重新设计、整合,精简文书9类将备案事项信息调整为经营主体自行公示内容。

二是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全面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基于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在一网通办平台开辟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专区,设置开办、自行公示、变更、注销等功能模块,经营主体可通过专区完成全流程无纸化网上登记。

三是创设企业专属服务空间。针对全流程无纸化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申请人可免费进行申请材料、确认通知书的查询、下载或打印。后续可结合需求提供个性化、智能化政策查询和办事服务,初步实现惠企政策一键直达、便企服务一站即办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配套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明确经营主体应当履行公示义务、年报义务、诚实义务、信用义务,按照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及相应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在事中事后检查中,经营主体若存在不能如实履行义务或被相对人投诉的情形,监管部门将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予以处罚。

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置行政确认登记市场主体专区,增加确认登记主体标记,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可通过公示系统查询公示信息,体现公示即监管理念。

、实践效果

经营主体确认登记制以极简的登记管理模式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强化了经营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24年底,天津自贸试验区累计新增确认制登记经营主体36507户,变更登记40148户次,注销登记3898户,自行公示32721户次,经营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

(一)减少申请材料。

不再收取内部组织机构作出决议、决定或任免职文件等过程性文件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入伙协议等材料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外,经营主体均按照一表一章程模式申报,实现20余项申请材料免提交

(二)提升了登记服务效能

备案事项调整为市场主体自行公示事项,登记程序更加简化。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执照遗失、减资、注销、合并(分立)等公告以及清算组(人)备案信息。企业专属服务空间支持经营主体自主下载打印通知文书及申请材料,登记档案查询更加方便。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电子化登记通知文书,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登记。

三)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经营主体确认登记实现极简登记,最大程度尊重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减少登记机关干预,经营主体登记更加简单、高效,市场主体获得感明显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天津自贸试验区机场片区成功推动登记确认制入选我市20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佳典型案例。

、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有关确认登记制度的延续问题。

《办法》2022年51实施,有效期3,即将届满。确认登记制实施以来,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广泛应用确认登记模式办理登记,政策影响经营主体数量较大涉及面广。建议继续实行确认登记制度,保证政策延续性

(二)有关撤销登记依据的问题

《办法》援引有关撤销的规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的规定》等3年来有关上位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撤销登记已作了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应予调整

(三)有关章程(合伙协议)的自主公示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自行公示内容中的第(一)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包括“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而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包含的内容除涉及登记备案信息外,还包括该企业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经营管理等不宜对外公示的内容,建议将“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作为经营主体自主公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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