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
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实施,有效期3年,即将届满。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对该《办法》实施情况评估。
一、背景情况
按照2020年9月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的工作部署,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成立改革工作专班,集中力量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办法》,并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2年5月1日起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实施。
二、《办法》主要改革举措
(一)赋予经营主体更多登记自主权。
区分确认登记与行政许可准予登记性质的根本不同,《办法》将经营主体自行决定的人员任免、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注册资本认缴数额、出资时间等内容全部改为自行公示事项。经营主体按照确认登记程序、规则提交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即视为登记并进行公示,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
(二)减少申请材料,优化登记服务方式。
一是大幅精简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材料。出台经营主体确认登记制相关“文书材料规范”,对各类经营主体的登记申请材料重新设计、整合,精简文书9类。将备案事项信息调整为经营主体自行公示内容。
二是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全面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基于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在“一网通办”平台开辟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专区,设置开办、自行公示、变更、注销等功能模块,经营主体可通过专区完成全流程无纸化网上登记。
三是创设“企业专属服务空间”。针对全流程无纸化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申请人可免费进行申请材料、确认通知书的查询、下载或打印。后续可结合需求提供个性化、智能化政策查询和办事服务,初步实现“惠企政策一键直达、便企服务一站即办”。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配套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明确经营主体应当履行公示义务、年报义务、诚实义务、信用义务,按照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及相应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在事中事后检查中,经营主体若存在不能如实履行义务或被相对人投诉的情形,监管部门将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予以处罚。
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置“行政确认登记市场主体”专区,增加“确认登记主体”标记,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可通过公示系统查询公示信息,体现“公示即监管”理念。
三、实践效果
经营主体确认登记制以“极简”的登记管理模式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强化了经营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24年底,天津自贸试验区累计新增确认制登记经营主体36507户,变更登记40148户次,注销登记3898户,自行公示32721户次,经营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
(一)减少了申请材料。
不再收取内部组织机构作出决议、决定或任免职文件等过程性文件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入伙协议等材料。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外,经营主体均按照“一表一章程”模式申报,实现20余项申请材料免提交。
(二)提升了登记服务效能。
备案事项调整为市场主体自行公示事项,登记程序更加简化。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执照遗失、减资、注销、合并(分立)等公告以及清算组(人)备案信息。“企业专属服务空间”支持经营主体自主下载打印通知文书及申请材料,登记档案查询更加方便。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电子化登记通知文书,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登记。
(三)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经营主体确认登记实现“极简”登记,最大程度尊重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减少登记机关干预,经营主体登记更加简单、高效,市场主体获得感明显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天津自贸试验区机场片区成功推动登记确认制入选我市20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佳典型案例。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有关确认登记制度的延续问题。
《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即将届满。确认登记制实施以来,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广泛应用确认登记模式办理登记,政策影响经营主体数量较大,涉及面广。建议继续实行确认登记制度,保证政策延续性。
(二)有关撤销登记依据的问题。
《办法》援引有关撤销的规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的规定》等。近3年来,有关上位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撤销登记已作了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应予调整。
(三)有关章程(合伙协议)的自主公示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自行公示内容中的第(一)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包括“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而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包含的内容除涉及登记备案信息外,还包括该企业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经营管理等不宜对外公示的内容,建议将“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作为经营主体自主公示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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