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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市场监管委 发布日期:2025-04-30 16:03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已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度,促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社会治理环境,最大程度尊重经营主体登记自主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1.出台《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明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出台《办法》就是为了规范经营主体确认登记程序,明确确认登记的法律地位,为自贸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提供制度支撑。

2.《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办法》明确,申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经营主体,其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确认,适用该《办法》。

3.实施登记确认制后,经营主体不再有备案事项了吗?

答:《办法》明确提出,推进经营主体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做这样的制度调整,既可以减少登记机关的行政干预,尊重经营主体的登记自主权,又可以强化经营主体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责任意识,也有利于降低办事成本,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符合登记确认明确的信息公示的属性。

4.登记机关如何审查实施登记确认的申请材料?

答:实施登记确认的经营主体各类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经营主体的义务,不能因为实施登记确认就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经营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5.自行公示的时间有限定吗?

答:《办法》提出,经营主体应当在设立时或者相关备案事项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示,比起备案登记后即时公示的时间更加宽松,目的是允许经营主体确定必须的登记事项后即可申请设立登记,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待备案所需的材料和条件满足后再自行公示,但也不能无期限的不予公示,应当履行30日的公示义务。

6.分支机构可以不登记吗?

答:《办法》明确,除涉及前置审批外的经营主体在住所外开展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办理登记,也可以自行公示,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有效处理了与我市相关文件管理要求的衔接,保持了文件执行的持续性。

7.申请登记确认的相关材料有调整吗?

答:《办法》明确,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或核验的相关信息或文件,登记机关都可以免予申请人提交。申请设立登记时,除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主体外只需要提交申请书、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即可申请登记。

8.确认登记后如果需要撤销登记如何办理?

答:《办法》明确,涉及撤销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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