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3号)印发给你们,请在登记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落实要求:
一、认真落实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学习和相关培训,注册干部要尽快了解和掌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新变化、新要求和新规范,严格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开展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从7月20日起,全市各级登记机关在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时,要使用新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老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再使用。
三、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委行政审批处反馈。
附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