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开设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堂经营案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精武佳苑东区家居广场13号底商C-7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1-15 10:18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公建开设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堂经营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精武佳苑东区家居广场13号底商C-7



张倩

津青市监武处罚〔2023〕1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堂经营

罚款人民币5000元。2.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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