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开设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堂经营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1-18 10:23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公建开设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堂经营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泰泽东里北区公建



董风红

津青市监武处罚〔2023〕2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堂经营

罚款人民币5000元。2.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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