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市场监管审〔2017〕23号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各相关直属机构、各相关处室:
现将《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小散乱污”企业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我区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集中清理整治“小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清理整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及排污行为暨“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7〕43号)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企〔2017〕1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截至2017年8月底,通过取缔、改造升级、加强监管等方式,依法依规全面完成7个功能区、18个街镇范围内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违法违规“小散乱污”企业的查处工作。
二、检查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重点为: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无照经营行为,特别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核查阶段(5月10日至5月21日)。各分局及相关直属机构根据区环境局建立的清理整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及排污行为企业台账进行摸底核查。要认真区分企业情况,对界定为“小散乱污”性质的,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属于我局监管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明确区分为能够规范的和不具备办证或办照条件的两个类别。对于在日常检查中新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建立整治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2日至8月18日)。各分局及相关直属机构牵头,会同相关功能区、街镇根据前期摸底核查情况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对能够规范的,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生产经营;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不具备办证或办照条件的,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充分发挥查处无证无照综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按照政府安排,组织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特定区域已成规模的“小散乱污”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力争彻底清除,不留任何隐患。各审批窗口对涉及清理整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及排污行为企业台账中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收尾总结阶段(8月19日至8月31日)。各单位、各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地总结,并形成专项报告。对于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梳理,确定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措施,建立无证无照治理长效机制。
四、责任分工
行政审批处负责组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汇总各单位、各部门工作情况,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报告材料报区环境局。
执法处负责指导对“小散乱污”企业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
质监处负责指导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小散乱污”企业的巡查。
食品处负责指导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小散乱污”企业的巡查。
药化处负责指导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小散乱污”企业的巡查。
器械处负责指导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小散乱污”企业的巡查。
各分局及相关直属机构负责“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实施
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对“四个意识”的学习体会和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工作,把此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制定详细方案,要有方法、有步骤,责任到部门,责任到具体人员,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协调推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相关街镇、功能区和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在行动中发现生产经营者涉嫌的无证无照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部门,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污染隐患和社会影响的,立即报告相关业务处室,核实后报区政府研究取缔的方法并付诸实施。
(三)广泛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引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宣传栏、电子屏以及召开会议等方式加强宣传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建立区局“小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根据举报情况,在专项行动期间,对群众举报的相关事宜,要确保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理。
(四)明确责任,强化工作考核问责
各单位、各部门要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严格落实“铁面、铁规、铁腕、铁心”工作要求,全力打好治污攻坚战。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区局重点督查内容。对工作不作为、不按照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不担当、推诿扯皮,导致无证无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五)加强沟通,严格信息报送
请各单位、各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于5月15日12点前通过OA短消息将联络员(单位、部门、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情况报送区局行政审批处。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分局及相关直属机构每天11点前将《区局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日报表》报行政审批处及相关业务处室,每月14日和28日前将有关工作小结和“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区局行政审批处。遇有疑难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业务处室。
附件:1.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清理整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及排污行为暨“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日报表
4.“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审批处 曹 利 联系电话:65305075
执法处 刘 术 65305118
质监处 彭鲁滨 65305104
食品处 刘 敬 65305712
药化处 董晓明 65305718
器械处 王 巍 65306279)
“小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6530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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