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市场监管特监〔2021〕12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21〕13号)要求,为吸取事故深刻教训,遏制“场车”事故连发态势,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简称“场车”)安全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工作安排部署,认真组织辖区内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简称“三区”)场车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梳理汇总自查表(见附件3);对在新区注册异地使用的场车使用(产权)单位及出租单位要加强管控,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强化对预警及飘红设备的监控,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按期进行设备检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深入开展使用安全警示教育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于8月25日前要通过组织场车使用单位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发放警示函(见附件2),讲解事故案例,吸取事故教训,提升防范意识,杜绝事故发生。各场车使用单位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要在企业内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结合此次专项整治,按照场车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场车”使用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处置,及时报告区局特种设备监察室。
四、加强信息工作报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把“场车”安全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来抓,按时完成自查自纠、警示教育等工作。请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于8月25日前报送安全警示教育情况和专项工作情况;9月8日前报送场车使用单位自查情况;9月20日前报送专项工作总结。
附件:1.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工作的通知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工作警示函
3.天津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查表(警示)
4.场车使用单位警示教育参考资料
2021年8月4日
(联系人:杨海潮;联系电话:6530545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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