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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河区2023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2-20 22:23

津宁市场监管〔2023〕1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宁河分局联合制定了《宁河区2023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河区市场监管局              宁河区教育局 

                        宁河区卫生健康委              公安宁河分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河区2023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保证学校食品安全,全面贯彻落实市、区两级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23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结合我区校园食品安全实际,制定《宁河区2023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压紧压实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学校主体责任、校外配餐企业主体责任;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托管培训机构食堂、采用校外配餐模式供餐的学校(以下简称“服务学校”)、校外配餐企业、为学校提供食品、半成品及原料的中央厨房(以下简称“中央厨房”)、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严惩重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处罚到人”,严守校园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证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3日前完成)。各相关部门结合《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天津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天津市校外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针对本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方式对学校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和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自查自检阶段(各学校开学前完成)。各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托管培训机构、服务学校、校外配餐企业和中央厨房,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供餐前围绕食堂和食品加工车间的设施设备维护、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工用器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原料进货查验、食品原料贮存条件、库存食品原料感官性状和保存期限、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适用性等重点内容开展全面自查自检。

学校(幼儿园)、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托管培训机构、服务学校利用“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单位食堂(学校食堂))”(附件1)、“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及学生军训基地)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检查表及民办托幼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检查表”(附件2)开展自查;校外配餐企业和中央厨房利用“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附件3)开展自查。各单位要在自查中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将自查表、整改报告的原件及扫描件,于开学前上报属地教育部门、属地市场监管所。附件1、附件3由市场监管部门留存,附件2由教育部门留存。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6日前完成)。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餐饮服务卫生通用规范》、《天津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供餐的托管培训机构、校外配餐企业和中央厨房、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和餐饮门店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天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区级学校、幼儿园、供餐的托管培训机构、服务学校、本区选用的校外配餐企业和中央厨房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各镇街教育组对辖区民办幼儿园、托幼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形成工作闭环。检查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托管培训机构、服务学校、校外配餐企业和中央厨房上报的自查问题项进行逐一核实,验收整改情况。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受理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严厉打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四)督导迎检阶段(6月底前完成)。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宁河区各相关部门工作情况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纳入对区政府、各部门2023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作要求,全面评估风险隐患整改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建立工作档案,迎接市级部门联合检查。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食品安全数据归集整理。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教育部门、卫健部门通过实地检查、数据对比,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托管培训机构食堂、服务学校、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底数,及时更新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电子档案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及时修正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中学校食堂分类,严禁变相改变学校食堂经营类别;做好巡更系统中学校食堂、校外配餐企业,特别是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信息标注,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区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合检查、信息通报、联合惩戒的措施和手段,压实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特别是要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督促学校加强对食堂承包者或受委托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校外配餐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相关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托管培训机构食堂、服务学校、校外配餐企业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严防学校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

(三)关注重点问题聚焦风险环节。区相关部门在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排查以下18类问题:

1.学校食堂承包者或受委托经营者无食品经营许可资质;

2.学校以承包方名义申办社会餐饮代替学校食堂;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适用不完善,管理记录缺失、记录不真实;

4.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企业和中央厨房擅自改变食品加工制作流程和场所布局,混用各功能区,二次更衣间功能缺失,不按规范流程使用更衣间;

5.设备设施不完善、功能缺失、不按时校验维修、不能满足食品加工制作需求;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严格,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上岗,岗前健康检查流于形式;

7.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规采购使用高风险食品、食品原料;

8.食品贮存生熟不分、荤素不分,食品加工制作操作不规范;

9.食品工用器具和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保洁措施不到位,食品工用器具混放混用;

10.采购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一次性餐饮具;

11.分餐间存放杂物,分餐环境温度高于25℃,分餐操作不规范,分餐人员未佩戴口罩、发帽、手套,工作服不洁;

12.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配送车辆清洁不到位、配送餐食温度不达标、餐食标签信息不完整或者虚假标注;

13.服务学校不严格履行接餐查验义务;

14.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未制定检验检测计划,未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等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15.校外配餐企业超加工制作能力供餐,导致单餐次出餐时间过长;

16.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超许可项目经营,食品原料索票索证不齐全,环境卫生脏乱差;

17.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无”食品、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的食品和储藏条件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等);

18.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无底线营销食品。

(四)狠抓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回放查看视频监控录像、驻厂检查、跟班检查、“互联网+明厨亮灶”线上巡查等)、抽检监测、案件查办、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和网络舆情热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全面梳理校园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线索,汇总形成“风险隐患清单”,并逐条列出整改措施、整改进度、整改结果,形成工作闭环;对反复出现问题隐患和经整改仍无法消除风险隐患的点位,要紧盯不放,加大执法频次和处罚力度,直至彻底消除问题隐患。

(五)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要确保在春季学期新近投入使用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托管培训机构食堂完成“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辖区内有校外配餐企业的市场监管局要持续推进校外配餐企业“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系统(平台)整合工作,推动辖区内校外配餐企业“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使用统一网络系统(平台)和同一账号登录;继续保持全市学校食堂、校外配餐企业“互联网+明厨亮灶”100%全覆盖,确保服务学校、家长代表、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查看渠道畅通,充分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开展线上巡查检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效能。

(六)持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区相关部门要持续推动学校食堂先进管理方法的实施与运用,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民办托幼点、托管培训机构的食堂,校外配餐企业和中央厨房采用标准图示、色标、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方法,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校外配餐企业及时取得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学校(幼儿园)食堂建立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同时,指导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完善食品及食品原料追溯体系。

(七)推广新型校园供餐用餐模式。鼓励复建、新建学校食堂,采用“区域中央厨房配送半成品+校内热加工点”模式,通过配送半成品,减少校内粗加工制作环节,降低学校开办食堂场所面积等方面的要求,推动更多学校采用自办食堂模式为师生供餐;鼓励服务学校采用“桶餐配送+教室自助用餐”模式用餐,缩短分餐时间,提升餐食口感,减少餐饮浪费。

(八)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教育。区相关部门要对学校(幼儿园)、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托管培训机构、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负责人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和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落细落地。同时,鼓励学校创建营养健康食堂,提供均衡营养膳食,倡导学生餐减油、减盐、减糖,加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力度,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培养珍惜粮食的文明用餐习惯,践行“光盘行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责任重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以“时时放不下心”的责任感和“一失万无”的使命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各相关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压紧压实学校和校外配餐企业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教育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卫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宣传教育。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

(二)严格督查检查,严惩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在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对受到过通报督办、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发生过热点舆情的有关单位实施“回头看”重点检查;聚焦已经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服务学校、培训机构食堂、校外托餐场所(小饭桌)、校外配餐企业等食品安全风险系数较高的有关单位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严惩重处,坚决“处罚到人”,使监管执法“带电长牙”,形成震慑效应;一体化推进严管、重罚、曝光、后期处置,形成闭环消除隐患;要及时停止受到行政处罚校外配餐企业的供餐行为,防止食品安全风险扩大。同时,要对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监管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三)准时报送相关工作材料。一是各市场监管所分别于2月28日、3月31日、4月30日、6月16日将更新后的校园食品安全电子档案、相关数据统计表格和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至食品生产科OA。二是区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部门于5月6日前,将前将贯彻落实市级四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和本方案情况分别对口报送市级部门。


联系人:杨广玲(区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69575152

联系人:张志崟(区教育局)    联系电话:69593633

联系人:陈祥发(区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69561435

联系人:董福凯(公安宁河分局)联系电话:69164355


附件

1.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单位食堂(学校食堂))

2.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及学生军训基地)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检查表;民办托幼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检查表

3.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